【湖南】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网络发表时间:2024-04-02 09:18:57浏览量:4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驾培行业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我会制定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3月27日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驾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驾培行业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我会制定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3月27日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行业自律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2024年4月1日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共同维护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促进驾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学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驾培行业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涉及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下文简称协会)、驾培机构、学员和银行等四方。其中驾培机 构为在长沙市依法取得相应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驾培机构。学员为在各驾培机构参加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协会为预收资金第三方监管人,与银行签署预收资金监管服务协议。银行为预收资金托管机构,依据约定的指令划拨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收费方式是指驾培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学员在该机构兑付驾驶培训服务的一种收费方式。预收资金(学费)是指驾培机构预先向学员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受监管的“学费”缴纳主体为学员。预收资金纳入第三方监管。一旦学员所报名驾培机构因发生经营风险或倒闭破产而造成该学员无法完成后续培训时,处 于监管状态的学费优先用于保障学员分流至其它驾培机构继续完成后续培训,或用于退还给学员。


第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于签订合同前向学员明示,收费内容与培训安排应当协同一致。


第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含电子合同),服务合同应采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合同范本)》。实施预收资金监管时,学驾双方仍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驾培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阅览,重点提示涉及学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第七条  协会依法确定银行承担我市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服务。协会与银行签订预收资金监管服务协议,银行为各驾培机构设立预收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对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一次性将行业自律约定的最低监管金额缴纳到监管专用账户。协会根据全市驾培机构整体经营情况以行业自律形式确定最低监管金额,并对最低监管金额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分阶段推进资金监管工作,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最低监管金额及资金划拨条件。 

第一阶 段为试点阶段。设置最低监管金额为3000元/人。监管银行于预收资金进入监管专用账户后第8天,将驾培机构存入监管账户的全部预收资金划拨至驾培机构。本阶段暂定实施时长为3个月。   

第二阶段正式实施阶段。设置最低监管金额为3000元/人。监管银行于预收资金进入监管专用账户后第8天,将监管金额的30%划拨至驾培机构。其他受监管的资金在学员完 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至三部分培训内容和学时后,分别按照原监管总额的20%(科目一满10课时)、30%(科目二满12课时)、20%(科目二、科目三累计满20课时)的比例进行划拨。划拨时间为监管银行接到长沙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推送的满学时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学员因自身原因中断培训6个月以上,驾培机构可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已提供的培训服务进行费用清算。 协会根据各阶段实施效果及行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对下一阶段的具体实施时间提出建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收费凭据。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存续经营期间,学员提出退费的,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学员办理退费事宜。驾培机构完成退费并上传相关凭证后,监管银行于1个工作日内将该 学员对应的监管资金划拨至驾培机构。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发生经营风险或倒闭破产而不能提供正常的培训服务时,协会可依据驾培管理部门的风险预警及提示,通知监管银行暂停预存资金的拨付,监管专用账户受监管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学员分流及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本方案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协会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宣传、倡议、执行和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4年3月27日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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